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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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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
单位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包括乡镇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80%团体参加,职工总数小于或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保障期:
每三年为一期 (首次投保执行180天免责期按时续保无免责期)
保障费:
1、每人每期保障费6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2、每人每期保障费340元,保障期满返还310元。
3、每人每期保障费620元,保障期满返还620元。
(团体任选,最高可参加两份)
保障范围:
(1)尿毒症(2)恶性肿瘤(3)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5)心脏瓣膜转换手术(6)冠状动脉手术(7)颅内肿瘤手术(8)重器官移植手术(9)主动脉手术。(重病定义见附件①)
保障责任:
1、 首次确诊保障范围重病的慰问金:
90天-119天为500元; 满120--149天为1000元;满150天--179天为2000元。
2、 首次确诊保障范围重病的互助保障金:
满180天后为10000元。
3、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原位癌和各种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分期给付保障金,最高1万元。
给付慰问金或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终止。
一、 保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投保单》一式二份。
注:投保单也可从网上下载投保单页面。)
2、上期《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
3、参保职工的名册制成电脑盘片(盘片要有参加职工的姓名、身份证,以
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并打印二份。)
4、保总金额支票。
二、申请给付提供以下材料
1、经投保单位盖章的《上海市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
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诊断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原件、复印件)。
4、 被保障人的病史以及其它证明材料:如门诊大病登记等(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不保障被保障人在投保前所患类似相同的重大疾病。
2、申请给付慰问金和互助保障金,须在被首次确诊或出院后90天内提出给付申请,逾期本会将不予受理。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后,30天调查核实无误给付保障金和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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