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桃浦镇招商引资奖励和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草案)

桃浦镇的经济经过三年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大成绩。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镇政府决定对中介招商奖励及信息、土地和政策资源共享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关于中介招商鼓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 奖励范围
1. 中介公司
2. 社会个人
3. 专业招商公司
(二) 奖励额度
● 中介公司
提供项目信息,全程参与项目谈判,最终促使项目成功的,按合作方式不同采取不同的奖励额度。
物业租赁类:按租赁合同中租赁内租赁总额的2.5-4%计;
物业购买类:按项目总成交买卖金额的1-2.5%计。
● 社会个人
1. 提供项目信息,参与项目谈判,起到重要作用促使项目成功的,按合作方式不同采取不同的奖励额度:
物业租赁类:按租赁合同中租赁期内租赁总额的0.5-1%计;
物业购买类:按项目总成交买卖金额的0.1-0.5%计。
2. 提供项目信息,不参与项目谈判
视项目大小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 专业招商公司
奖励在企业产生的税收中体现,根据不同情况由镇政府确定包干基数,在基数内留专用公司一定空间,具体如下:
第一年 奖励引进落户或挂靠企业所缴税收的镇财政实得部分80%
第二年 奖励引进落户或挂靠企业所缴税收的镇财政实得部分65%
第三年 引进落户或挂靠企业所缴税收的镇财政实得部分50%
(三) 奖励方法
支付形式:以现今发放为主,结合实物发放的形式
支付方式:
1. 物业租赁及购买类:按照投资方式支付的投资款比例支付中介费;
2. 挂靠费: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向专业招商公司及个人支付挂靠企业上一年度缴税地方实得的一定比例,具体参照规定的服务费用。

二、 关于资源共享的实施意见:
(一) 信息、土地资源共享
1. 信息拥有方因自己没有土地或虽有土地但对该项目不适应而将该项目信息转让给另一方,并落户的;
a. 当年,该项目招商引资额双方共享;
b. 该项目前两年产生的税收在考核时双方同时享受,但统计及财政返税归土地方;第三年开始全部归属土地方。
2. 项目在镇内建设,需要短期过渡的:
a. 当年,该项目招商引资额双方共享;
b. 过渡期内,在过渡方地块(厂房)内生产的税收统计、考核均归过渡方;
c. 项目建设完成,项目迁移进土地方后,该项目前两年产生的税收在考核时双方同时享受,但统计及财政返税归土地方;第三年开始全部归属土地方。
3. 项目已在镇内落户,但因企业发展需要须另择地块扩建(或搬迁)的;
a. 项目注册地没有变更的,统计口径不变;
b. 项目扩建完成后,最终全部搬迁至新地块并变更注册地的,前两年产生的税收考核时双方共享,统计及财政返税归土地方,第三年起去全部归属土堆方。
c. 项目扩建完成后,不变更注册地的,双方核定一个基数,超过基数部分归土地方。
(二) 民营经济政策资源共享
1. 入驻园区的项目,根据谁引进归谁的原则,由园区出具认可证明;
2. 根据上海市园区管理条例规定,园区按企业销售额收取服务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
3. 园区在每年底将税收额划归各单位后,由镇财政以两园区各划出税收总额的1%给予补贴。
本政策解释权归桃浦镇人民政府,由桃浦镇经济贸易科负责实施。

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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