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凡是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需80%团体参加,退休职工总人数小于或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保障期、保障费:
每年每期50元。
(首期投保执行30天免责期,按时续保无免责期)
保障范围:
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治疗的:
1. 住院治疗;2. 急诊留院观;3. 家庭病床;4. 门诊大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
保障责任:
免责期后开始保障范围内的治疗,在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基金支付92%—80%后的余下的个人自付部分,分别给付50%—70%补充医疗保障金,累计最高4万元/年人。(见附表③)。
一、 申请参保提供以下材料
1. 《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一式二份。
注:投保单也可以从网上下载【网址:www.shzbn.cn 并点击‘保障计划’一栏,进入下载投保单页面】
2. 用“各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若本年无新退休职工则用02年1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结算表”。
3. 参保退休职工的名册制成电脑盘片(盘片要有参加职工的姓名、身份证,以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并打印二份。)
4. 团体参保总金额支票或代扣。
二、 申请给付提供以下材料
1. 经社区服务点盖章有效的《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审批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复印件)。
4. 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通知单、家庭病床建、撤床证明(复印件)。
5. 上海银行或邮政储蓄(养劳金帐户)活期储蓄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注意事项:
1. 自即日起,在单位团体参保时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只能在单位下期续保时再参保,保障期内不能办理补充参保手续。
2. 对保障期内新退休的职工,参保单位凭“各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及本人退休证复印件,到本会办理参保手续。
3. 凡本市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及失业人员已到退休年龄并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每年四月份在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
4. 被保障人应在居住地的街道(镇)工会“社会服务点”申请给付。
5. 属孤老的被保障人居住在外地,住院申请给付在单位退管会。
6. 外地住院的被保障人,申请给付提供:(1)外地住院医药费收据和出院小结(复印件);(2)经单位所在地医保办报销的证明(盖章有效)。
7. 家庭病床,每六个月或医疗费总金额达2500元以上时是申请给付一次;门诊大病,每三个月或医疗费总金额达6000元以上时申请给付一次。
8. 补充医疗保障金在存折上的标记是:“上海银行”存折在摘要栏打印“发”字;邮政储蓄局存折在摘要栏打印“保障”二字。
9. 被保障人属于家庭病床、门诊大病且发票较多,申请给付时:(1)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提供复印件和原件;(2)企业单位的不提供复印件的,应在“申请给付表”上方注明“发票不必退回”字样,并署名确认。一点给付成功,发票原件不予退回。。
10. 被保障人首次申请给付的上海银行或上海邮政存折账号,是今后申请给付的存折账号,不得变更账号申请给付,如存折遗失应及时挂失并保留原申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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