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需80%的职工团体参加,职工总数小于或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保障期、保障费:
一年35元,三年100元。
(首期投保执行30天免责期,以后按时续保无免责期)
保障范围:
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情况治疗:
1. 住院治疗;2. 急诊留院观;3. 家庭病床;4. 门诊大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
保障责任:
免责期后开始“保障范围内”治疗的,在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基金支付85%—80%以后,余下的个人自付部分,分别给付50%—70%的补充医疗保障金,累计最高4万元/年人。(见附表②)。
一、 申请参保提供以下材料
1.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一式三份。
注:投保单也可以从网上下载【网址:www.shzbn.cn 并点击‘保障计划’一栏,进入下载投保单页面】
2. 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
3. 参保职工的名册制成电脑盘片(盘片要有参加职工的姓名、身份证,以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并打印二份。)
4. 团体参保总金额支票。
二、 申请给付提供以下材料
1. 经单位盖章的《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给付表》。
2. 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上海银行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4. 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复印件)。
5. 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家庭病床建床证明(复印件)。
注意事项:
1. 自即日起,在单位团体参保时未参保的职工只能在单位下期续保时再参保,保障期内不能办理补保手续。
2. 对保障期内新增加的职工,参保单位可凭上期和本期的二张《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到本会办理参保手续。
3. 被保障人在保障有效期失业,只受理住院费用的给付。
4. 保障期内失业或无业的被保障人申请给付须提供失业证或劳动手册原件(发证日期必须在参保日期之后),还须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和医院开具的门诊大病证明、家庭病床建床证明及病历卡原件。
5. 外地住院的被保障人申请给付须提供外地住院医药费收据和出院小结复印件和经单位所在地医保办报销(盖章)后的证明原件。
6. 被保障人必须由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给付手续。保障期内失业或无业的被保障人可通过社区工会服务点申请给付手续,本会不接受个人申请。
7.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退休,保障责任继续有效;保障期满后,十天内参加原单位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无30天免责期。
8. 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无原始发票一律不受理。
9. 被保障人首次申请给付的上海银行账号,是今后申请给付的存折账号,不得变更账号申请给付,如存折遗失应及时挂失并保留原申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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