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独生子女证》须知及程序

(一)受理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可以申领《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二)申领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初审同意后,女方常住户口在本镇的由镇计生办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镇计生办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计生委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计生委在接到《独生子女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受理地点:绿杨路225号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下午4:30
受 理 人:张伽宝
联系电话:66268955

·社会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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