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职责
对本地区实施环境保护,防止一切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
三、职权范围
环境保护所在辖区内,对违反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保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并可以依法对违法单位、个人进行处罚。
四、执法程序
1、环保监督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日常管理。对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检查、调查、取证及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少于二人,并主动向当理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2、环境保护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在决定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向当理人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一切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所举报,环境保护所将及时对违法行为作处理。 人民来信、来访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调处,调处结果答复来信、来访者。
受理部门:环境保护所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受理地址:武威路789号桃浦镇政府304室
联系电话:62506676
联 系 人:陈伟强

·城建科
[返 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