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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授权,在辖区内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区级行政机关和法规授权的区级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废弃物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绿化管理
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绿化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除违反公园管理和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外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管理
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上海公路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市政工程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违反非市管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水务管理
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水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
(一) 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 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环境保护管理
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本市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对下列违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 在非指定地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 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污染公共环境;
(三) 任意倾倒或者装卸、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 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无证设摊和堆物管理
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和《上海市取缔无照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及本市其他工商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在道路上无证设摊、堆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建筑管理
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本市其他规划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擅自建造妨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普陀区城管大队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房屋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在物业管理普陀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擅自建造妨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普陀区城管大队应当依法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普陀区城管大队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普陀区城管大队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10日前和强制拆除其他违法建筑7日前,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对擅自建造妨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是正在施工的,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
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普陀区城管大队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处罚程序
1. 简易程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一般程序。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较严重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须经过:立案、调查取证、预审、行政处罚事先通知、行政处罚决定等过程后实施行政处罚。
告知事项(或内容):
1. 当事人有权提出有利害关系的经办人回避。
2.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3. 经办人应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
4. 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5. 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部门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听证程序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罚一千元以上,经营性行为处罚三万元以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投诉电话:66260922 九分队 地 址:武威路1055号
监督电话:52759106 联系人:葛德华

·城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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