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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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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服务内容:
凡具有本镇户籍的城乡居民,其个人或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社会救助。
二、 办事程序: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 申请。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申请事由,并如实说明家庭经济状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
(2) 核查。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自收到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起10天内对有关情况及申请个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3) 审批时限
镇社会救助事务所自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经 办 人:韩伟民 联系电话:66264051
地 址:绿杨路225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四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注: 周五 下午2:00---4:00

·社会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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